各位經銷商:
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廣告法的有關規定,字眼作為廣告宣傳。
根據新修改的《廣告法》,現謹向貴單位提醒:自2014年5月1日起,如繼續將“馳名商標”等字樣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、展覽以及其它商業活動中,各地工商局將可以根據新的《商標法》第五十三條規定,對存在違法使用“馳名商標”字樣行為的相關責任人處十萬元的罰款。
因此,建議各經銷商屆時在國家限定的時間前采取措施進行整改:
1、檢查清理貴單位的廣告、內部裝飾、店面門頭招牌、包裝印刷及其它商業活動物品,是否存在使用“中國著名商標”、“中國著名品牌”、“國家免檢”、“中國名牌”、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的情況,如若存在使用“中國著名商標”、“中國著名品牌”、“國家免檢”、“中國名牌”、“馳名商標”的廣告、產品、店鋪宣傳或門面招牌等情況下,則必須全面拆除“中國著名商標”、“中國著名品牌”、“國家免檢”、“中國名牌”、“馳名商標”字樣。
2、檢查清理庫存和在售的商品及包裝是否存在使用“中國著名商標”、“中國著名品牌”、“國家免檢”、“中國名牌”、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的情況,如有應立即向供應商報告,并采取措施刪除“中國著名商標”、“中國著名品牌”、“國家免檢”、“中國名牌”、“馳名商標”字樣。
如未在規定時間整改或擅自在各種媒體進行涉及“中國著名商標”、“中國著名品牌”、“國家免檢”、“中國名牌”、“馳名商標”宣傳的,視作貴單位行為,與本公司無關。